
2024年11月份
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一、公告概览
2024年11月,海关总署共发布26份公告,分别涉及防止动物疫情传入、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解除动物疫情禁令、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开展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明确税收征管问题、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等内容。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二、公告目录
01、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北马其顿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4〕151号)
0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公告〔2024〕152号)
0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蚕茧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53号)
0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列支敦士登公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4〕154号)
05、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斯洛伐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公告〔2024〕155号)
06、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56号)
07、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公告〔2024〕157号)
08、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公告〔2024〕158号)
09、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秘鲁口蹄疫禁令的公告(公告〔2024〕159号)
10、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马尔代夫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60号)
11、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61号)
12、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斯洛伐克熊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62号)
13、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公告〔2024〕163号)
1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芬兰饲用动物蛋白和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64号)
15、海关总署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4〕165号)
16、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利比亚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4〕166号)
17、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公告〔2024〕167号)
18、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的公告(公告〔2024〕168号)
19、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卢旺达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69号)
20、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公告〔2024〕170号)
21、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蒙古国饲用蛋白粉和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71号)
22、海关总署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公告〔2024〕172号)
2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24〕173号)
2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公告〔2024〕174号)
25、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4〕175号)
26、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公告〔2024〕176号)
重点提示
●1、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公告〔2024〕158号)
【重点内容】海关总署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评估结果,对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名录实施动态调整。经风险评估,此次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调整如下: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上述类别的进口食品必须来自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地区)和已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须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需办理特许审批入境的食品仍须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检疫审批。
●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公告〔2024〕167号)
【重点内容】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如下:
一是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二是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取消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
三是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支持跨境电商货物与其他货物拼箱出口,并适用“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范围扩大为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
四是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试点范围为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
●3、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的公告(公告〔2024〕168号)
【重点内容】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6条,重点明确税款计核的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税则号列的确定、适用税率的确定、原产地的确定规则等内容。规定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理走私案件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保税物流账册核销管理的公告(公告〔2024〕174号)
【重点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保税物流账册实施核销管理,实施核销管理的保税物流账册包括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账册,设备账册除外。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保税物流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后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企业办理报核手续时,应如实报送相关电子数据。2025年1月1日正式启用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保税物流账册核销功能,上线新版保税物流账册,停用旧版保税物流账册设立功能。公告还明确了6个月的过渡期及过渡期间的业务办理要求。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